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家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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