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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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聲請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5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案外人福景砂石行即 張德福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3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25日至87年11月25日止。
三、嗣聲請人於民國84年間與案外人福景砂石行即張德福簽訂粘土供應合約(詳如粘土供應合約書所載),並於84年10月5日交付預付款230萬於福景砂石行,詎已屆清償期而福景砂石行仍未為清償,尚欠1,950,201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粘土供應合約書、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南埔││2664之2│建│││95│全部│甲○○│└──┴───┴────┴───┴───┴────┴─┴──┴──┴────┴─────┴────┘┌─────────────────────────────────────────────────────┐│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9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606│花蓮縣吉安│南埔段26│住家用、│一層45│90│││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街│64之2地│鋼筋混凝│二層45││││││││││303號│號│土加強磚│││││││││││││造二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