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易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啟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4225號、第7725號、第945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4時40分於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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