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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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92號原告 陳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王玉峯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5萬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