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政治獻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53號原告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俊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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