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09號原告 谷志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立苹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自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將該房屋返還予原告,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中因遷讓房屋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值(如市價、交易價額或房地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