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原告阿迪達斯公司代表人T.G.JBEHEAN原告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CATHKIDSTONLIMITED)代表人KennethWilson共同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代表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陳引奕
李穎甄 被告 徐啟文 本件被告徐啟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0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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