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王健 在
王俊富 王俊智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俊凱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500元外,尚應補繳12,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