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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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34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95年0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萬
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98年01月16日止,計3年,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每月21日(遇例假日時,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繳交上月21日至當月20日之應付利息,並同意本行得免憑借款人存摺及取款條,逕行由借款人存款帳戶扣償上述融資利息。倘無存款或存款不足抵償應付利息時,本行將存款不足抵償應付利息之金額在前開融資額度及期限內,逕行辦理融資,以抵償借款人應付之利息。但因本行辦理前述應付利息之融資,致融資金額超過融資額度時,借款人應即償還其超額部分。不立即償還超過之數額時,願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滾入融資本金。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87%加1.73%計算,計為年利率3.60%;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存摺存款融資契約交
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98年11月10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429,761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