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8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6830號債權人己○○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乙○○債權人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貳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