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簡凡哲儲康寧 間109年度重訴字第11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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