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品玹 (原名: 吳怡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224,197元│94年10月5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002│197,558元│94年10月5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003│32,657元│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11.5%││││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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