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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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原告 詹鴻霖 被告 黃琇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易字第1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琇珍係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應用科學系(下稱新竹教育大學應科系)助理教授, 莊珮雲 係其系上學生。其等均明知他人著作,非經該他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編輯,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之時間,抄襲原告詹鴻霖於民國98年間撰擬之推薦信,用於莊珮雲參加國立清華大學醫學科學系暨生物資訊與結構生物所(下稱清華大學生科院)101學年度碩士班、國立台灣大學生理學研究所、國立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研究所、國立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研究所、國立成功大學分子醫學研究所入學甄試之推薦信函內容,嗣因原告詹鴻霖係清華大學生科院副教授,於100年10月26日前往清華大學生科院擔任該院碩士班甄試書面審查事宜時,見莊珮雲所附甄試書面資料之推薦信,與其撰擬之推薦信於文字內容、分段編排、標點符號等處均高度雷同。被告黃琇珍侵害原告 詹鴻林 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4條、第88條,以及民法第184條、18
5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黃琇珍請求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與莊珮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6,000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黃琇珍應與莊珮雲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寬幅、第一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日。(三)前二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黃琇珍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琇珍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黃琇珍係與莊珮雲共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侵害著作權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智易字第1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黃琇珍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起訴狀原另向莊珮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因原告與莊珮雲於本件審理中達成和解,有本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卷第頁),是原告對莊珮雲所提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因上開民事和解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