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1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被告 盧嫦美 被告 吳健明 被告 李源成 被告 王兆舉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 盧嫦娥 」記載,應更正為「盧嫦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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