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古志雄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4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1年7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古志雄自民國73年7月19日遷入臺東縣○○鄉○○村○○路○○○號,迄今未有遷出登記;而其前於
100年12月30日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迄至101年6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存卷可憑;而其於101年6月5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1年6月11日向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1年7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101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位於臺東縣○○鄉○○村○○路○○○號地址,因郵務人員於送達處所未獲會晤受送達人本人,遂將該裁定正本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親 古文勝 代收等事實,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及上開裁定正本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於101年7月9日已生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之效力,而上訴人住所在臺東縣境內,雖屬本院管轄區域,然既非在本院所在地之臺東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1款規定,其在途期間以4日計算,是其補正期間於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至遲應於101年7月18日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上訴駁回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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