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81號聲請人 陳品堯 相對人 李天富 相對人 余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天富、余佳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標的。
二、釋明相對人負之責任為何。
三、相對人李天富、余佳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註: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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