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矚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矚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健倫選任辯護人歐陽仕鋐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7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倫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洪健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乃維 、 蔡永清 證述在案,且被告坦承有介紹陳乃維、蔡永清前往柬埔寨之事實,並有陳乃維、蔡永清攜帶入境遭查扣之海洛因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洪健倫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5年5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洪健倫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
105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