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洪王英如 關係人清景攝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上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134年10月11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清景攝影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清景攝影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洪上鈞、 洪允科鍾瑞祝 於104年10月1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均為892,500元,到期日105年2月22日之本票2紙,詎經屆期提示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200號、第2201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7月11日、105年7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105年7月24日、105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西門口││436-14│田│00│00│56.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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