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27號上訴人 林宜菁
林士涵 (上兩人為反訴原告)被上訴人 林宜佳 (即反訴被告)被上訴人 李家珍 (即反訴被告)被繼承人 林幸億 (亡)
一、本件反訴被上訴人林宜佳(即本訴原告)於一審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而上訴人林宜菁、林士涵等(即本訴被告)則反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幸億之遺產。嗣經判決後,上訴人林宜菁、林士涵等對本院105年6月30日103年家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反訴部分第二審及第一審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幸億遺產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95萬1,157元(見本院卷一第73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訴人林宜菁、林士涵兩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合計共二+0分之一),渠等二人反訴可得利益共計547萬5,578元(10
95萬1,157元×2分之1=547萬5,5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應繳尚未繳納之第一審反訴裁判判費計5萬5,252元;及第二審反訴上訴費為8萬2,878元。準此,上訴人林宜菁、林士涵二人應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及二審上訴費共計為13萬8,130元(5萬5,252元+8萬2,878元=13萬8,1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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