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許,在宜蘭縣○○鎮○○路○○號二樓之網際帝國網站網路咖啡店,因細故與告訴人 黃閔欽 發生口角,被告甲○○竟基於傷害告訴人黃閔欽之意思,持木製空櫃毆打黃閔欽,致告訴人黃閔欽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撕裂傷、右手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黃閔欽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閔欽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