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葉金生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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