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葉金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桃園市區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7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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