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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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49號原告 陳金嬋 被告 邱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0,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