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翁慶昌 被告 賴來星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6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英豪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