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所述: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年二月確定。嗣經移送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六○○三三四五四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09月27日等情,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記載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刑期、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等事項在卷可稽。本院覆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