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4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7月3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2884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1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因此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其係為辦理貸款始交付帳戶予他人,並無幫助詐欺之意圖云云,核係就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爭執,並未就本件減刑裁定有何不當有所敘明,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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