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7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本院將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