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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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71號上訴人志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順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林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芽果婦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玫 追加被告賀果婦幼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秀玫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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