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宇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宇傑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宇傑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兩罪之罪質相同,及受刑人之素行紀錄等其他情狀,認受刑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9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折算後之勞役日數,為300日,未逾1年之日數,尚無刑法第42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併予指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