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1號
原告 陳柏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尹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253元,應徵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