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6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告 潘柏全 即甘苦人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07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3,0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