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3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告 何進燈 (歿)
生前住所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13年4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於113年4月1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原告應於113年7月31日前,陳報被繼承人何進燈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更正被告為應承受訴訟人全體(含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情事)等事項,請遵期陳報,以免延滯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