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970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告 胡宇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1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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