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094號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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