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9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5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