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9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6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殊屬無據,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用啟向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