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九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惠 訴訟代理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