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 方淑美 債務人 任鴻建
一、債務人方淑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任鴻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