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勝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傑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法皆不得易科罰金,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合先敘明。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09.01│100.06.2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9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毒偵字││年度案號│3333號│第1939號│├───┬────┼──────────┼──────────┤│最後│法院│臺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0年訴緝字第84號│101年訴緝字第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7.06│101.12.27│├───┼────┼──────────┼──────────┤│確定│法院│臺北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0年訴緝字第84號│101年訴緝字第52號││├────┼──────────┼──────────┤│判決│判決│100.09.05│102.02.19│││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緝│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字第1702號│第10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