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告 林瑞雲 被告 詹慶煌 被告 詹茂瑞 被告 詹瑋柔 被告 詹維凱 被告 詹明宗 被告 詹麗娟 被告 詹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代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林瑞雲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林瑞雲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計算式:0000000元(遺產總價額,見附表)×1/5(林瑞雲之應繼分)=8567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附表┌──┬─────────┬──────┬────┬──────┬────┐│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土地價額││││(元/㎡)│(㎡)│(公同共有)││├──┼─────────┼──────┼────┼──────┼────┤│1│新北市○○區○○段│6200│854│1/30│176493│││120-1地號│││││├──┼─────────┼──────┼────┼──────┼────┤│2│新北市○○區○○段│6200│1230│1/30│254200│││121地號│││││├──┼─────────┼──────┼────┼──────┼────┤│3│新北市○○區○○段│6200│484│1/30│100027│││122-2地號│││││├──┼─────────┼──────┼────┼──────┼────┤│4│新北市○○區○○段│6200│15│1/30│3100│││123地號│││││├──┼─────────┼──────┼────┼──────┼────┤│5│新北市○○區○○段│6200│358│1/30│73987│││123-1地號│││││├──┼─────────┼──────┼────┼──────┼────┤│6│新北市○○區○○段│6200│38│1/30│7853│││123-3地號│││││├──┼─────────┼──────┼────┼──────┼────┤│7│新北市○○區○○段│6200│67│1/30│13847│││124地號│││││├──┼─────────┼──────┼────┼──────┼────┤│8│新北市○○區○○段│6200│1198│1/30│247587│││120地號│││││├──┼─────────┼──────┼────┼──────┼────┤│9│新北市○○區○○段│6200│851│1/30│175873│││118-2地號│││││├──┼─────────┼──────┼────┼──────┼────┤│10│新北市○○區○○段│6200│67│1/30│13847│││124-1地號│││││├──┼─────────┼──────┼────┼──────┼────┤│11│新北市○○區○○段│6200│2148│1/30│443920│││127地號│││││├──┼─────────┼──────┼────┼──────┼────┤│12│新北市○○區○○段│6200│735│1/30│151900│││123-2地號│││││├──┼─────────┼──────┼────┼──────┼────┤│13│新北市○○區○○段│6200│3983│1/30│823153│││125地號│││││├──┼─────────┼──────┼────┼──────┼────┤│14│新北市○○區○○段│6200│39│1/30│8060│││128地號│││││├──┼─────────┼──────┼────┼──────┼────┤│15│新北市○○區○○段│6200│325│1/30│67167│││128-1地號│││││├──┼─────────┼──────┼────┼──────┼────┤│16│新北市○○區○○段│6200│2847│1352/120000│198872│││119地號│││││├──┼─────────┼──────┼────┼──────┼────┤│17│新北市○○區○○段│6200│369│1/30│76260│││119-1地號│││││├──┼─────────┼──────┼────┼──────┼────┤│18│新北市樹林區石頭溪│10100│76│1/6│127933│││ 段柑園 小段 1-4地號│││││├──┼─────────┼──────┼────┼──────┼────┤│19│新北市樹林區石頭溪│23800│218│1/6│864733│││段柑園小段2-3地號│││││├──┼─────────┼──────┼────┼──────┼────┤│20│新北市樹林區石頭溪│23800│15│1/6│59500│││段柑園小段2-4地號│││││├──┼─────────┼──────┼────┼──────┼────┤│21│新北市樹林區溪 墘厝 │10100│20│1/18│11222│││ 段溪 墘厝小段95-3│││││││地號│││││├──┼─────────┼──────┼────┼──────┼────┤│22│新北市樹林區 溪墘厝 │10100│206│1/18│115589│││ 段溪墘厝 小段98-1│││││││地號│││││├──┼─────────┼──────┼────┼──────┼────┤│23│新北市樹林區溪墘厝│10100│62│1/18│34789│││段溪墘厝小段98-2│││││││地號│││││├──┼─────────┼──────┼────┼──────┼────┤│24│新北市樹林區樟樹窟│6200│679│1/18│233878│││段34地號│││││├──┴─────────┴──────┴────┴──────┴────┤│遺產價額合計:0000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