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9092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聲請狀所示,其事實理由欄中之請求之本金為新台幣『114,511元』,但依分期金額總合計為新台幣『114,475元』,請具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究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