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60號原告丙○○被告乙○○即丙○○之兼法定代理甲○○人
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1日為第一審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乙○○(即丙○○之子)(民國94年『11』月06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即丙○○之子)(民國94年『10』月06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上開顯明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