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彥婷 、 楊桂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53,5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