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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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11月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時┌───────────────────────────────────────────────────────┐│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派奇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96年11月7日│5,594元│0000000│││││義分行│││││├──┼─────────┼─────────┼───────────┼────────┼────────┼──┤│002│協憶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96年9月30日│3,119元│0000000│││││行│││││├──┼─────────┼─────────┼───────────┼────────┼────────┼──┤│003│ 林鴻哲 │土地銀行嘉興分行│96年9月30日│6,863元│O423219││├──┼─────────┼─────────┼───────────┼────────┼────────┼──┤│004│ 呂清源 │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96年9月21日│32,162元│0000000│││││行│││││├──┼─────────┼─────────┼───────────┼────────┼────────┼──┤│005│羅文化│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96年9月20日│7,631元│0000000│││││行│││││├──┼─────────┼─────────┼───────────┼────────┼────────┼──┤│006│鍠泰鎰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9年8月31日│7,845元│0000000││├──┼─────────┼─────────┼───────────┼────────┼────────┼──┤│007│弘興交通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96年9月23日│52,500元│O741904│││││雄分行│││││├──┼─────────┼─────────┼───────────┼────────┼────────┼──┤│008│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96年10月31日│3,282元│0000000││││司││││││├──┼─────────┼─────────┼───────────┼────────┼────────┼──┤│009│承豐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嘉南分行│96年10月31日│4,589元│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