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四號右列被告因搶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TREVISANI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TREVISANI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起
,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