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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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代表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五五五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方慶清 被上訴人甲○○
參加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謀焰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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