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上訴人 呂文琬 即被告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賈靜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而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