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原告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峰 被告 陳建崑 即健康總站大藥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434元,應繳
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