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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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