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抗告人即再審原告 林文魁 上列抗告人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俞定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