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丙○
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能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暨相對人簽收之回執,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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